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镇**公司**号宿舍楼**室内,窃得室友练某某包内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3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信息、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耀辉
检察官助理:王舒婷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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