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6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12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五华区***路***号*****宿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华为畅享10plu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后携赃潜逃。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涉案手机发还失主。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电子证据及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瑜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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