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8********,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8日被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傍晚,在徐州市铜山区**村**组**号张某乙放置钢琴的民房内,被告人张某甲将张某乙放在该处的三台全新的“京珠”牌钢琴盗走。经鉴定,价值43400元。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琴(照片);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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