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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住临桂区**镇**社**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2月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日被临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桂林市临桂区**镇**所搬了一架小梯子,然后扛着梯子行至**镇***村一出租房,利用梯子从二楼窗户爬进出租房内。后被告人张某甲在该出租房三楼卧室床铺上盗走失主张某乙的一块DW牌手表和失主倪某某的一块邦顿牌手表,又到二楼卧室床头上盗走失主高某某的两部苹果XR手机,被发现后从出租房一楼后门逃走。当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镇**信用社**号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的两部手机及两块手表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失主。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XR手机每一部价值人民币5132.5元,DW牌手表价值1091.5元,邦顿牌手表价值342元,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6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秦龙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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