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庄**号。2017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寓院内将**室张某乙的宿舍窗户纱网破坏后入室盗窃,后被保安人员发现后报警。2017年10月6日,张某甲被临沭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2、2016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沭县经济开发区**食品厂女更衣室内盗窃陈某某、孙某某现金共计450元。2016年11月15日,张某甲被临沭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3、2017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丙(另案处理)到临沭县**医院盗窃电动车电瓶3组,后张某甲被中医院保安抓获,张某丙逃跑。现场发现被盗电瓶两组,其中一组电瓶的失主为段某某,经价值鉴定,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段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艺颖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全部案卷共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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