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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身份证号码3406211969*****,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组。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8年4月、199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1年;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曾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7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7月2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乙租住在肥西县上派镇**村**组张某丙家,2020年7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潜至张某丙家门口,见张某丙家大门未关,进入张某丙家中,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院中的蓝色小飞哥牌电瓶车盗走。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起诉书指控张某甲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后,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多次前科,应酌从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代  薇

检察官助理  张杉杉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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