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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Z4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9********,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村**队,住寿县****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3次用砍刀偷砍寿县**镇寿六路**村路段路边的多棵杨树树枝共计2000斤左右,后用拖拉机运走变卖,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树枝价值370元。

2.2020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甲用油锯和砍刀偷砍寿县**镇寿六路往**村**路口的1棵杨树,后用拖拉机将树段运走变卖,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杨树价值849元。

3.2020年8月上旬,被告人张某甲用油锯和砍刀偷砍寿县**镇**路口的1棵杨树,后用拖拉机将树段运走变卖,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杨树价值1869元。

4.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用油锯和砍刀偷砍寿县**镇**路口的1棵杨树,后在往拖拉机上搬运树段的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抓获,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棵杨树价值1869元。案发后,寿县公安局将树段发还寿县**镇**村民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既遂3088元,未遂18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帮磊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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