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51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1年**月**日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1********,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粮站(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务农。被告人张某甲因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蒋菲菲、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天长市**镇**村**店内一楼就餐,饭后张某甲在收拾桌上残余骨头时,乘隙窃走张某乙放在邻桌上的蓝色华为P40手机1部。
案发后,经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价值3000元。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提取、指认笔录等:被盗手机的提取及被盗地点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秀珍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粮站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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