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村,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村。2005年0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05月23日因犯故意毁财罪被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07月19日因盗窃行为被山东省日照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0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0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08月0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03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0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初,张某乙(已判决)联系冀某某(已判决)共同商议好去外地实施盗窃,冀某某便又联系了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开车参与共同盗窃,2019年03月10日张某甲驾驶一辆悬挂假车牌的白色江铃牌汽车拉乘张某乙、冀某某窜至多伦县,并在各银行附近寻找作案目标,03月12日9时许,在多伦县**银行门口发现被害人郝某某手中拿有大量现金,张某甲驾车尾随,郝某某开着皮卡车行驶至商业街西门处,停车锁好车门去对面办事,张某甲在车内等候,张某乙随即下车,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头磨尖的钢筋棍将皮卡车左后门车玻璃砸碎,将车内的四个手提包全部盗取,发现包内没有现金后,张某乙和冀某某又返回到皮卡车前,冀某某伸手从砸碎的车窗将放于车档位置的人民币八万元盗取,随后三人驾车逃离多伦县,途中将假车牌、钢筋棍和所盗手提包扔掉,当晚三人将所盗赃款进行了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2、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汇款凭证、退款交条、发还清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多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车辆伙同他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志源
2020年0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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