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邛崃市**镇**村**组,2017年1月因吸毒成瘾被邛崃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至1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邛崃市**镇**村**组,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三次进入张某乙家,在寝室内共盗窃现金820元。
2020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邛崃市**镇**村**组,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张某乙家院内,盗走五羊牌三轮摩托车1辆。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57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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