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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身份证号码1521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南京市江宁区**新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园**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捕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南京市江宁区**西路**号**光电有限公司**栋宿舍楼,盗窃四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316元,具体分述如下:

1.在该宿舍楼**室内,盗窃被害人张某乙一部iPhone 11手机。

2.在该宿舍楼**室内,盗窃被害人蔡某某一部0PP0 Reno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盗窃被害人武某某一部0PP0 R17手机,价值人民币683元。 

3.在该宿舍楼**室内,盗窃被害人马某某一部0PP0真我X50 Pro 5G手机,价值人民币2133元。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蔡某某、武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迅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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