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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号,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号**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黄浦区**路**弄**号**室,即被害人张某乙住处,利用知悉被害人手机开机密码和被害人手机上招商银行APP登录密码的便利条件,趁其不备,通过被害人手机上的招商银行APP办理了40000元人民币贷款,次日凌晨约3时许,乘被害人不备,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手机短信验证重置被害人支付宝密码,通过上述招商银行账户绑定的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将该40000元贷款转移到自己支付宝账户再转至其本人招商银行卡内提现,被告人张某甲删除被害人手机上所有作案痕迹后逃离。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明案发时间、案发地点及被告人张某甲盗窃其40000元银行卡贷款的事实。

2.被害人张某乙的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及招商银行手机APP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其招商银行账户于2020年6月27日收到贷款人民币40000元,后该钱款于次日分四次通过支付宝转入被告人张某甲支付宝账户的事实。

3.被告人张某甲的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明2020年6月28日其招商银行账户收到支付宝账户转账40000元,提现39960.04元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银行卡照片等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在作案中使用的本人手机及招商银行卡被扣押的情况。

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20年7月1日被害人张某乙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质问其盗用被害人信用贷款的事实。

6.被害人张某乙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其已获张某甲家属赔偿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8.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是否宣告缓刑,由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海云

检察官助理: 范小天

2020 年 11 月 19 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宣告缓刑)  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起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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