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56********,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其侄女张某乙一同到万州区高笋塘新世纪一楼“周大福”柜台看首饰,导购谢某某拿出数条金项链让其挑选,期间又让导购为自己的旧手镯拋光。张某甲趁他人不注意之际,临时起意,偷偷将一条项链藏在手中,见一直无人发现,便放到上衣荷包里离开。经鉴定,所盗窃的项链系黄金项链(质量:9.596g、金含量999.7±0.6)‰),价格为人民币5134元。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退赃后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证人谢某某、张某乙、汪某某等的证言;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编号100000743检验报告;重庆市万州区发展改革服务中心出具万发改服价认(2020)1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万州区**街道**组**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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