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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二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032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区**路**小区**号楼**室的邻居被害人张某乙家串门,趁张某乙家人不注意之际,将张某乙放在二楼卧室衣架上手提包中钱包内人民币50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取得被害人张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长云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补充侦查材料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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