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复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将用其身份证办理的卡号为62170041400******建行卡,通过卜某某卖给张某乙,张某乙将该卡再次出卖给他人。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得知该卡有进账后,产生了将卡内款项占为己有的想法。被告人张某甲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胜利大街支行挂失补办卡号为6236841400******新卡,将原卡内45104.23元导入新卡后,分多次在ATM机或者银行柜台取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开户资料及流水详单;
6、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权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证据材料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补材十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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