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91********,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某某,住古某某**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7日被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6月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潜入古某某**镇**村驻村扶贫工队办公地,采取爬楼的方式进入二楼办公室,将被害人张某乙放在办公桌上用于扶贫工作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次日,张某甲为了掩饰盗窃的事实,便将所盗电脑中的扶贫资料全部删除,然后在吉首市“当金铺”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覃某某。同年6月14日,张某甲在亲友的规劝下,协助公安机关将被盗电脑被追回。经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2285元。

同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到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放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2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后后,被告人张某甲协助公安机关将被盗电脑被追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盗窃扶贫财物,为掩盖罪行又将扶贫资料毁坏,并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祖军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