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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2811983********,汉族,洛阳市**公司员工,大专毕业,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为少缴电费,让他人对其父母居住的洛龙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的电表进行改造,致使该电表无法正确计量。2014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使用该电表秘密窃取电能价值共计9768.25元。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亲属向河南省**公司洛阳**公司**中心补缴电费及违约金共计1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丽娜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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