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20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9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室,被告人张某甲趁被害人张某乙、冯某某不备,将上述二人的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害人张某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780元,被害人冯某某被盗窃的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上述手机均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及返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国军
检察官助理:沈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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