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2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合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号。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当事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合肥市蜀山区**镇**路**小区内,采取破坏门锁等方式多次进入该小区住户家中盗窃财物。具体如下:

一、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小区**栋**室被害人刘某某的住处,盗走其使用过的内衣数套。

二、2020年5月8日至5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小区**栋**室被害人孙某某的住处,盗走其使用过的内衣数套。

三、2020年5月20日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采取上述方式,先后2次进入**小区**幢**室被害人张某乙的住处,盗走其使用过的内衣数套。

四、2020年5月20日至5月2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小区**幢**室被害人刘某某的住处,盗走其使用过的内衣数套。

五、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小区**幢**室被害人周某某的住处,盗走其使用过的内衣数套。

六、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小区**栋**室被害人郭某某、叶某某的住处,盗走郭某某使用过的胸罩2条;叶某某使用过的胸罩4条、 内裤6条。

七、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小区**幢**室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处,盗走其使用过的内衣数套。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从其居住的**小区**栋**室起获女性胸罩77条、内裤65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被害人周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等7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指认犯罪现场、赃物照片;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琪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