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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路**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1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凤台县**镇**场,从张某乙的小商店内盗走现金700余元。

2、2019年4月30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凤台县**场一居民楼旁边,将朱某某停在路边的枣红色雅迪电瓶车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330元。

3、2019年5月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凤台县**镇**村胡某甲家门口,盗窃白色绿源电瓶车一辆。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695元。

4、2019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凤台县**场 **内,将胡某乙的一个黑色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200元、身份证及银行卡。

5、2019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凤台县**镇**前公路边的一处工地门口,将王某某的一辆红色电瓶车盗走。

6、2019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凤台县**镇**街一处居民房内,将李某某放在桌子上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10元及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受害人张某乙胡某乙等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50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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