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乙、张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淮阳县**镇**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1日凌晨7时许,在周口市川汇区西大街与汉阳路交叉口**网吧,被告人张某甲趁被害人崔某某和石某某睡着,将二人放在桌面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小米牌手机盗走,后以oppo手机300元、小米手机250元的价格卖给在QQ上联系的人,卖得的钱用于自己日常消费,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696元。

2、2018年07月26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淮阳县新街**网吧做网管期间,趁老板程某某不在,将老板放在吧台抽屉里的650元现金和两盒蓝盒黄鹤楼香烟盗走。

3、2018年09月15日凌晨5时许,在周口市西华县奉母路**网吧,被告人张某甲趁被害人杨某某睡着,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手机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抵押在一金店中,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87元。

4、2018年10月19日凌晨5时许,在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网吧,被告人张某甲趁被害人孙某某睡着,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87元。

5、2018年10月23日凌晨,在周口淮阳县北关**网吧,被告人张某甲趁被害人秦某某睡着,将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在QQ上联系的人,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70元。

6、2018年11月24日早上,在周口市川汇区汉阳路南段7号**网吧,被告人张某甲趁被害人刘某某睡着,将其放在电脑桌上一部三星手机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在QQ上联系的人,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655元。

7、2018年10月1日凌晨,在周口市川汇区汉阳路南段**网吧,被告人张某甲趁被害人韩某某睡着,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在QQ上联系的人,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

8、2018年10月11日凌晨,在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网吧,被告人张某甲趁被害人孙某某迪睡着,将其放在口袋里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盗走,后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在QQ上联系的人,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80元。

9、2018年10月8日凌晨,在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西路与荷花路交叉口**网吧,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娄某某睡着,将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在QQ上联系的人,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70元。

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8995元和两盒蓝盒黄鹤楼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购买凭证、监控截图等;

2.被害人崔某某、程某某、陈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勘验笔录:辨认人程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5.鉴定意见: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OPPO R9SK手机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光盘二张,散页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