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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32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高**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鸡西市鸡冠区)。201857日因参与网络赌博被宝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8时40分,被告人张某甲与网友王某某在依兰县摩卡电竞网咖上网时,张某甲以手机没电为由向王某某借用其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6,000元)打电话,拿到手机后即离开网吧并逃匿至哈尔滨市,后将手机交给其女朋友张某乙使用。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缴归失主,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

2.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 依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英凯

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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