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83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产业园区**村**组**号。因无证驾驶、肇事逃逸于2019年5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七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2020年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瑞安市**街道**村**路**号瑞安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口,窃取该公司停放此处的一辆全新待售奇瑞艾瑞泽电动轿车(车架号LVVDC17BX********)。该轿车进价为人民币99800元。
二、危险驾驶事实
2020年2月23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奇瑞艾瑞泽电动轿车(车架号LVVDC17BX********),行经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475号,车尾碰撞苏某某停放路边的浙C7****号小型轿车的车尾,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某报警,被告人张某甲在现场被民警查获,并于当日2时35分被提取了血液。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mg/100ml;奇瑞艾瑞泽电动轿车在机动车范畴。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2月27 日,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传唤后到莘塍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车辆出厂合格证、增值税发票、车辆信息资料、营业执照、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池某某、张某乙、喻某某、陈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之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如实供述危险驾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如玲
2020年5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文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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