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8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南省郏县**乡**楼村**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2020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驾车至本市闵行区**路**弄、**路**弄、**路**弄**小区、**路**弄等多个小区,窃走上述小区门口货架上的多个快递,内有苏泊尔电炖锅、卫生纸、牛奶、电热锅等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闵行区**路**弄小区门口盗窃快递时被当场抓获,后从其住处查获部分被盗物品。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二、危险驾驶事实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豫******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路**路路口处被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某甲为逃避处罚,和同车人员徐某某调换座位,被民警当场识破。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mg/ml。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金某某、周某甲、史某某、于某某、周某乙、唐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放在小区门口的快递被盗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配送的快递被盗的事实;民警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24日其通过守候伏击抓获正在盗窃的被告人张某甲。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盗窃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张某甲住处扣押部分被盗物品。
5.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
6.证人张某乙、陈某某、彭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事实。
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mg/ml。
8.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金都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案发简要经过》和《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经过。
9.被告人张某甲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兼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清
检察官助理张应逸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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