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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滥伐林木罪)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寿县******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2019年12月19日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分别于2020年2月262020年4月24日将该案退回淮南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以5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寿县三觉镇张岗村后圩组集体所有的位于该组三角塘塘埂和瓮塘塘埂上的杨树500余株。2019年秋收后,张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采伐了255株杨树。经鉴定,被采伐的杨树立木蓄积为56.2立方米。案发后,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意见书;5.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0年6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卷、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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