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乡**村**组。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购买原**乡**村农户黄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的林木,于2020年3月24日至3月26日期间雇佣张某乙、何某某等工人在原**乡**村**组**大山(**寺)山脉的山脚边坡采伐林木,实施采伐后的林木全部销往南部县**处谋利。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未经批准采伐林木109株,折合立木材积共计22.865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109株,折合立木材积共计22.865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云龙
检察官助理:罗婉君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0817****。
2、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单页材料8张。
3、张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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