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62********,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某某,住绿某某**镇**村委会**村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绿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绿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在绿某某**镇**水库上方“**”(哈尼语地名)的地方,被告人张某甲以种植桉树、杉木树为由,未经林业行政部门许可,其一人擅自用油锯、斧子等工具砍伐林木,其无此林地的林权证。
经绿某某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鉴定:绿某某**镇**水库上方叫“**”(哈尼语地名)砍伐林木的现场,共被砍伐林木556棵,活立木蓄积达34.411立方米,林地面积为10.1亩。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树种为栎类,林地权属为国有。
被告人张某甲经绿某某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2月27日8时许主动到达绿某某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绿某某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并接受相应刑事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静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绿某某**镇**村委会**村民**组,联系电话:1370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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