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1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8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路**小区**号。因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1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8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一起到防城港市东兴市,张某甲发现在东兴市口岸附近的香烟很便宜就同李学双商量购买这些香烟运回河北进行销售。李某某表示同意。2020年1月10日,为了便于将购买的香烟运输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张某甲在防城港市租赁了一辆车牌为苏D****2的白色房车用于运输香烟。1月10日20时许,张某甲、李某某等人将香烟藏匿于房车里面。由张某甲驾驶车辆搭载张丙成、李某某、张洪群从防城港市开往北海市。张某甲驾车行驶至大寺镇大寺高速收费站进站广场处时,遇到公安人员和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联合检查,民警从车辆上查获出546条香烟。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南京(炫赫门)、中华(硬)、中华(大中华)、中华(双中支.专供出口)、芙蓉王(硬)等共计526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L0T0US(C0FFRR Super S1ima芙蓉王.专供出口)、L0T0US(LIANHUASuperS1im)、Ebony(硬红9mg)、Ebony(硬黑9mg)、Luky(硬SUPERSLIM)等共计20条香烟均为伪劣卷烟。经钦州市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546条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50860元。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为牟利从广西边境购买非法香烟欲运回河北省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翔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现被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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