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镇**村,现住滨州市滨城区**社区**号楼3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2月12日被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月25日被假释。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20年3月2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 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将张某乙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信用卡信息一宗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上述信用卡信息资料被他人用于诈骗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娜
检察官助理:李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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