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 2020年5月27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饶平县**镇的家中,采用微信下注等方式,接受参赌人员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丙、张某丁(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进行聚众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164713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向饶平县公安局新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莹娜
检察官助理:陈天乐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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