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40423********283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西省襄垣县**乡**村。1982年11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4年6月16日因强奸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襄垣县**乡**村家中先后以50、1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石某某毒品“筋”38次。
2019年5月至今,被告人张某甲在襄垣县**乡**村家中先后以100、1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赵某某毒品“筋”17次。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襄垣县**乡**村家中先后以90、1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毒品“筋”2次。
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在襄垣县**乡**村家中先后以100、150元的价格卖给江某某毒品“筋”2次。
2020年2月至今,被告人张某甲在襄垣县**乡**村家门口先后以50、1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张某乙军毒品“筋”27次。
2020年2月至今,被告人张某甲在襄垣县**乡**村家门口先后以50、1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靳某某刚毒品“筋”27次。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襄垣县**乡**村家中先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丙毒品“筋”1次。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共计向7人贩卖毒品“筋”114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襄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证人靳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向多人、多次出售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 默
检察官助理 宋小军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三册,共二百页,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散页证据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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