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02********3515,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住颍州区**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查后于同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张某丙”这一姓名通过网络与被害人杨某某相识,其谎称自己在合肥市**县纪委监委工作。后在其得知杨某某母亲患有癌症,便谎称其同学在美国医院工作,可以代购用于治疗癌症的药物,需要费用70000元。当杨某某无法筹齐70000元后,张某甲便向其索要40000元。同年12月26日,在张某甲多次索要后,杨某某向张某甲提供的林某某银行账户转款15000元,张某甲随后将该款分别转至林某某支付宝、倪某某支付宝,并继续向杨某某催要余款,该15000元最终被张某甲用于个人消费。杨某某了解到**县纪委监委并无工作人员“张某丙”后,意识到被骗,遂多次要求张某甲退还15000元,张某甲谎称该款已转给其在美国医院工作的同学处,并继续寻找理由推脱。经多次催要,张某甲退还杨某某5000元,便失联。张某甲到案后,其父亲张某乙退还杨某某剩余的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林某某、张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适应
检察官助理:赵新海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其他材料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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