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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2197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乡**村,农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2020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虞某某(已判)、王某(已判)、王小某(已判)、张某乙(取保)等人,由被告人张某甲冒充王某婶婶、虞某某冒充王某叔叔、王小某冒充王某哥哥,张某乙冒充王某姨姨,以介绍王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儿子刘某乙结婚为名,骗取刘某甲彩礼款30000元。王某跟随刘某乙在山西省绛县生活两天后借口其婶婶生病需要看望回到河南,在王小某协助下从刘某乙身边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李某甲、赵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虞某某、王某、王小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王某与刘某乙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永爱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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