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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611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其家东院张某乙家,将院门挂在门闩上的锁头拿开后进入其住房,翻动其家东屋大木柜及立柜实施盗窃,并未盗窃得财物。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甲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证确认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木军

检察官助理:姚烨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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