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唐某某与朋友在长沙市**街道**小区**KTV唱歌娱乐,因点播的歌曲没有及时播放,唐某某与工作人员张某乙发生争执,唐某某踢了张某乙两脚,并拿起啤酒瓶欲砸击张某乙,被李某某等人劝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哥哥)得知张某乙被打后,搭乘艾某某驾驶的车辆赶至**KTV,将唐某某推倒在地,用右脚朝唐某某右腹部位置踩了一脚。唐某某起身后,张某甲又将其顶在墙上,用右手打了一个耳光,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左肝破裂,该损伤后果系既往疾病与所受外力共同作用所致,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年4月4日,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日,张某甲向被害人唐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取得了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病历资料、公安行政处罚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艾某某、杨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望公物鉴(法临)字〔2019〕047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唐某某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欢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依法取保候审,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373906****;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