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6时许,在朝阳县**镇**村**门口,因为张某乙等人给被告人张某甲保媒一事,张某甲和张某乙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张某乙扎伤后离开现场,张某乙被家人送医院救治。同日18时20分许,张某甲到朝阳县公安局羊山派出所投案。2019年12月27日,经朝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胸部刀刺伤致膈肌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水果刀;2.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住院病历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朝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广英

检察官助理:李冉

2020年5月22日

附项: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