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国亮,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阴历12月25日)晚11时许,在莘县**镇**村**附近,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因故发生打架,张某甲用刀将张某乙右手砍伤。经鉴定,张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怀朋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方式:138150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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