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汕头市人,住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无前科。因抢劫嫌疑,于2020年1月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3日傍晚,被告人张某甲在张某乙、林某某忠、张某丙旭、张某某等人纠集下(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准备对汕头市潮南区运载假香烟车辆实施抢劫,由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旭、林某某忠等人驾驶黑色锐志轿车(车牌号:粤AH1****)负责实施拦截抢劫,而张某某负责负责在汕头市潮南区陈某某公路物色运输假香烟的货车,刘岳某某、“阿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接赃。
2019年3月14日凌晨零时许,张某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驾驶一辆金杯牌货车(车牌号:粤B6X****)运载假香烟经过陈某某公路准备上高速,即打电话告知张某乙,而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乙、张某丙旭、林某某忠等人接到消息后便驾驶黑色锐志轿车上高速追赶金杯牌货车。同日凌晨1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甬某某高速公路揭西路段追上金杯牌货车。张某乙、林某某忠、张某丙旭等人为逼停该车,先后向该货车挡风玻璃扔鸡蛋,并加速追赶试图逼停该货车。李某某、杨某某见状害怕,加速前进,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旭、林某某忠、张某甲见逼停无果,被告人张某乙和张某丙旭先后持猎枪(经鉴定,该猎枪具有枪支性能)朝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驾驶货车进行射击。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还按照张某乙等人安排驾驶黑色锐志小轿车追赶金杯牌货车。因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驾驶货车继续加速行驶而未抢到100件假万宝路香烟。
尔后,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因货车损坏在沈某某高速公路海丰出口下高速,将该车运载的100件假烟搬到郭某某的长安货车(车牌号:粤BB3****),并由郭某某运到张某丁深负责看管的广州市白云区**镇**村**社山上仓库内。2019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内查获大量假万宝路香烟(包括该批100件假烟)。经核算,100件假万宝路香烟价值人民币601776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该批香烟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枪支,作案工具货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揭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制作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鉴定聘请书,退样证明,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其他书证材料;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戊才、张某己镇、郭某某、张某丁深、张某乙、林某某忠、张某某、张某丙旭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张某乙、林某某忠、张某某、张某丙旭、张某甲、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DVD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彬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某某,证人名单一份,DVD光盘四张,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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