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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前吧、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821********85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街道**广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向某某、盛某某(均另案处理)意图开设赌场渔利,向某某邀贺某某合伙开设翻三皮赌博场,被贺拒绝;随后向某某邀约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出资20万元,安排陈某甲与向某某、盛某某合伙开设赌场。2018年1月初至2018年1月23日,向某某、陈某甲等人先后在宝峰茶楼、山水立方茶楼、公园一号盛某某家、电厂后面一农户家、陈某乙家等地以翻三皮、红中麻将等方式开设赌场,邀集谭某某、王某乙、涂某某、贺某某、马某某、袁某某等人聚众赌博。其中,向某某、袁某某负责召集赌客,盛某某负责赌场管理,陈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放数、记账,占某某、张某丙、蔡某某、张某丁等人负责赌场放风、看场子,王某丙负责洗牌和抽水,按5%左右的比例抽水;该赌场直接放数用于赌博的资金达46万元,非法获利5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渔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共同作案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受他人邀约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刚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885****;

2.本案卷宗、证据4册移送。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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