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9时10分,张某甲酒后驾驶皖N*****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5国道1062公里+100米(众兴集路口往马店方向二公里)处,与张某乙驾驶的皖K*****号(挂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张某甲受伤,被民警查获,霍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俊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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