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5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里**村**院路**号。2017年11月16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初,被害人张某乙得知被告人张某甲在举报其违章建筑后,通过林某某两次调解。2015年1月10日第二次调解时,被害人张某乙主动提出给被告人张某甲人民币60万元,要求张某甲不再举报其违章建筑。被告人张某甲当场提出只有再加5万元才不再举报,以此威胁、要挟被害人张某乙,迫使张某乙同意多给人民币5万元。其后被告人张某甲从被害人张某乙处拿到人民币共计65万元。目前被告人张某甲尚未退赃退赔。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4月15日11时20分许在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短信内容截图、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呈报表、国家建设用地呈报表、统一征地协议书、其他相关文件;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林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叶某某、汪某甲、周某甲、汪某乙、任某某、周某乙、章某某、徐某丙、汪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相要挟,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超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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