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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2020年2月13日至3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2020年1月31日至2月14日,4月14日至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同张某丙(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洗浴后院自建楼**层**房间内,以张某丁(男,时年49岁)玩牌作弊为由,采取扇耳光等方式,勒索张某丁现金人民币约40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4000元,勒索李某某(男,时年54岁)现金人民币约90元。并欲勒索李某某人民币3万元,未果。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接处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诊断证明、谅解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张某丙、张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丁、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联系被害人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接下页)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吉鹏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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