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海西天然气管网长乐段项目于2015年左右开始在长乐市航城街道段进场施工。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已一次性取得相关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并明知施工路线的情况下,不予理会施工单位劝阻,在本村拟施工地段抢种桂花树苗。2017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强行拦截施工单位在桂花树种植路段进行挖掘机作业,要挟赔偿其桂花树损失方能施工,导致工程停工。期间,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7年11月23日,为避免工期延误扩大损失,该工程业主单位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被迫专款给付给被告人张某甲2万元,作为其抢种的桂花树苗补偿费用。
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小区**座**单元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退出犯罪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呈请到案说明报告书、长乐区航城街道会议纪要、航城街道石龙村会议记录、石龙村后山阀室FCL0411G-1至FCL041G-5路由图、现金支出凭证、接警单、退赃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陈某某、张某丙、朱某某、张某丁、林某某、徐某某、张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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