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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曹某**镇**庄**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翻墙进入曹某**街道办事处**小区后,到该小区**号楼东户袁某某家院内,撬开玻璃房门进入门厅,将事先准备好的匕首、银行卡放在了被害人袁某某家门厅鞋柜上,并用鞋油在鞋柜上写了“50万”字样,向袁某某勒索钱财,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银行卡;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破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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