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2011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2011年11月16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3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5日、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苏某某伙同付某某 (均另案处理)自2010 年至2018年11月期间,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杨家嘴村光荣道与外环北路辅路交口津霸桥附近,以承包该地由外来务工人员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的名义,安排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张某乙、穆某某、高某某、张某丙、丁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时任天津市**区**镇**村治保会**郑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不为务工人员提供劳务服务的情况下,强迫在此等活的齐某某等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劳务证并交纳管理费,共计敛财1540615元,形成了以付某某、苏某某为首要分子,王某甲、王某乙、付某某、张某乙、穆某某、高某某、张某丙、丁某某、张某甲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该市场工作,负责维持秩序、查验务工证,强迫务工人员交费办理务工证,帮助敲诈勒索2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2.同案犯付某某等供述;3.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多次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秉怡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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