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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敲诈勒索、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4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天津市宝坻区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7月2日,因传播淫秽信息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黑客入侵手机,曝光与张某乙聊天记录,支付 “封口费”的名义,在宝坻区郝各庄镇官庄村南骗取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朋友的孩子治病,及张某乙偿还其垫付的“黑客”费用名义,骗取张某乙人民币7000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染上毒品被人举报,需用钱平事的名义,骗取张某乙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该项链价格为人民币6102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患淋巴癌需要治病的名义,欲骗取张某乙人民币6000元,未能得逞。

(二)敲诈勒索罪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与张某乙发生性关系对外公布,敲诈勒索张某乙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

1、​ 转账记录等书证;

1、​ 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1、​ 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1、​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 辨认笔录等笔录;

1、​ 电子证物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凯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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