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021983********,汉族,群众,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7年5月10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妹妹张某丙与杨某甲因邻里纠纷发生打架后,2016年1月3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指使白某某(已判刑)在赞皇县馨苑小区将杨某甲妹妹杨某乙停放在小区楼下的速腾轿车砸坏(经鉴证:损坏价格6023元)。后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到赞皇县城关一社杨某甲妻子李某某的租住处寻找杨某甲,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强行将李某某租住处的大门砸坏,闯入李某某家中。2016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又到赞皇县**村杨某甲的家中,将杨某甲家中物品及家门口停放的面包车砸坏(经鉴证:损坏物品价格共计683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和解书、谅解书、收条;
2、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石家庄站派出所证明、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3、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
4、证人杨某乙、李某某、杨某丙的证言;
5、同案犯白某某、张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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