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10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021956********,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小区**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村**公寓。因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4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4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17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2日上午十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其爱人孙某某到石家庄市**街**号**栋**单元**室找被害人王某某讨要被诈骗的钱款无果。张某甲将该室的防盗门、楼道的墙面用小刷子沾着自带的黑色漆料写了“大诈骗犯王某某”等字样,后又到楼下将王某某停放于此的汽车玻璃、前后大灯和前后车牌等处刷了黑漆。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442元。
后张某甲与其爱人孙某某又到被害人王某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路**号**宾馆**号楼**室。张某甲使用一把锤子将该公司的欧式铁艺门玻璃、摄像头底座、欧式木质相框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2862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屈某某、阎某某、田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维修清单,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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