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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省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接到上级电信诈骗的案件线索,并根据线索锁定嫌疑人位置,鹤城分局城中派出所组织民警对涉嫌电信诈骗的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乙、宋某某(均另案处理)进行抓捕,公安民警驾车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车辆堵在鹤城区新家庄村320国道旁一厂房门口,并下车出示证件对三人实施抓捕,被告人张某甲为逃避打击,驾车强行冲撞开公安民警的红旗湘NE57**轿车后逃离现场,并将停放在路边的别克湘NLW3**轿车刮伤。经鉴定,被撞红旗轿车损失价格4810元,被撞别克轿车损失价格6260元,损失价值共计11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警官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宋某某、肖某某、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报告: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文卿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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