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 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61969********, 汉族, 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于鹤岗市东山区,住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房某甲(男,53岁)开始同居并生育一儿一女,房某甲经常对张某甲实施家庭暴力。2020年1月11日21时许,张某甲在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见房某甲酒后躺在沙发上熟睡,张某甲便产生杀房某甲的想法,遂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捅刺房某甲的颈部一刀,捅刺过程中房某甲惊醒坐起,张某甲惧怕携刀逃离现场。一小时后张某甲返回家中,发现房某甲睡在沙发上仍有呼吸,颈部在流血,张某甲再次持刀捅刺房某甲的颈部,房某甲再次坐起并说话,张某甲见状携刀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房某甲颈气管贯通伤修补术后属重伤二级;甲状腺峡部部分损伤属轻伤二级,伤残等级属九级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凶器刀具一把;
2.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鹤岗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谅解书等材料;
3. 证人房某乙、张某乙等10人的证言;
4. 被害人房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7. 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3年6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秀梅
2020年月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2. 卷宗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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